直属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校直各单位:
为规范礼品上交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华北电力大学关于收受礼品上交登记的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9日
华北电力大学关于收受礼品上交登记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礼品上交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以及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级的有关规定,严禁违规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上交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礼品,是指礼物、礼金及礼券、购物卡、会员卡、电子支付等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纪检部门为礼品上交登记的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校的登记、收交、保管和处理工作;直接受理副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礼品上交登记事宜。
第五条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为礼品上交登记的二级受理单位,负责受理本单位礼品登记上交工作。
各受理单位应确定专人(两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礼品的登记、收交、保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登记和收交
第六条 受礼人在收到礼品(不含亲友之间的正常交往和上级单位、本单位组织的慰问)后,自收受之日起(若是在外地收受的,自回到所在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向登记管理部门或受理单位主动上交登记。登记管理人员受理后,应填写《华北电力大学礼品上交登记表》,并向受礼人出具《华北电力大学礼品上交凭证》。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者,应在登记上交时,向登记管理部门说明理由。
第七条 受礼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应提醒其登记上交,若拒不纠正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置。
第四章 保管和处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部门对干部职工上交的礼品实行分级分类严格管理,务必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置。
第九条 对礼品的处理,应由登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华北电力大学礼品上交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华北电力大学礼品上交登记册》。
第十条 登记管理部门或二级受理单位所收交的礼品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收交的礼金,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设立的专门帐号;
2、收交的各类礼券、购物卡、会员卡、电子支付等可按规定拍卖或委托有关部门兑现后上缴;
3、不宜拍卖或兑现的礼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用于扶贫帮困、慰问和捐赠等活动;
4、收交的各类实物(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办理登记手续后交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5、适宜办公的用品、照相机、电子设备、工艺品等高档耐用物品,如需留在本单位、本部门作为办公用品或陈列品保存的,应在上交登记的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登记后,作为单位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纪检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礼品上交登记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规范上交登记管理工作,对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的情况进行定期汇总,连同上交礼品礼金的处理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每半年向学校上报一次。同时将上交登记管理情况纳入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处级以上干部在国内交往中的收受礼品的登记标准和上交处理办法》(华电党校字1996年17号)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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