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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北电力大学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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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和教育部《关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教人司[2006]34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全校校级和处级党员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除随时报告第三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于每年15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情况,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受理:

(一)校级党员干部向教育部报告。报告材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转交。

(二)处级党员干部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报告人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收齐后,统一交党委组织部。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受理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汇总情况报学校党委和纪委。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党委组织部有权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党委组织部书面请示。党委组织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泄漏和介绍报告表的内容及有关工作情况。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特殊情况需要查阅的,经审批后方可查阅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组织部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四条  非中共党员干部参照此办法进行报告。填写报告表时,可在报告表的“职务”栏内,同时标明政治面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华电校党字[1997]11号)同时废止。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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