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1-12-15
"
 

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校园建设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直属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用于教育部对直属高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和校园建设规划的管理。

第三条 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校园建设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竣工财务决算等的审批;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汇编和执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重要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直属高校是校园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校校园建设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申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使用,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校园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直属高校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不得未批先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校园建设规划

第六条  直属高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城市区域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战略,及时编制和修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校园规划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校园规划开展校园基本建设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是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直属高校应注重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建设。校园规划应体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校园资源统筹使用、生态环境和校园历史文化妥善保护等要求,力求做到以人为本、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备、统筹兼顾、建设有序,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校园规划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机构负责编制,应充分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主管部门、地方规划部门及校内师生员工的意见。经批准的校园规划应及时报教育部备案。校园规划修编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划编制的有关程序进行,并重新报批和备案。

第九条 校园规划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用房控制面积指标的要求。

第十条 直属高校应依据教育部的指导原则,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和实际状况,遵循校园规划,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周期,编制本校基本建设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年规划”),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同意。学校报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是已纳入五年规划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直属高校校园建设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重点建设项目、以中央预算内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根据需要,教育部可要求学校报送初步设计文件供进一步审查。

第十二条 直属高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可以根据校园规划和学校发展需要,向教育部报批拟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可在五年规划编制完成后统一报批,也可根据五年规划实施进度适时报批。项目建议书报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批申请文件;

(二)学校对拟建项目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

(三)项目建议书;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建设地点;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六)项目效益分析;

(七)结论。

第十四条 学校应及时向教育部报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拟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必须于每年4月底前报批,其它项目应于每年7月底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批申请文件;

(二)学校对拟建项目决策的会议纪要;

(三)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六)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七)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八)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九)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资金筹措证明;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各专业设计方案;

(五)项目建设选址、用地方案;

(六)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及能源、资源消耗分析及节能措施等;

(七)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

(八)项目组织管理;

(九)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招标方案;

(十一)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十二)项目效益分析;

(十三)项目风险分析及管理方案;

(十四)结论。

第十六条 直属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学校应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项目初步设计及建设应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初步设计成果、项目概算总投资或实际投资出现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报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四)所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与市政、公用、供电、电信、消防、环保、人防、气象等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协议文件或配合方案等有关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

(一)设计总说明;

(二)总平面设计;

(三)建筑、结构及其它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

(四)工程概算书。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调整

第十九条 教育部负责直属高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分阶段组织直属高校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

第二十条 直属高校在编制计划时,应本着“保稳定、保安全、保运转、保质量”的原则,区别项目轻重缓急,优先保障关系学校稳定和安全、确保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项目,重点保证提高办学质量所需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和校园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应科学把握学校的财务能力,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把握建设节奏,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计划以自然年为周期,通过“二上二下”的方式编制。

第二十二条 每年6月份,直属高校编制下一年度计划建议“一上方案”(简称“一上方案”),由教育部审核汇编后报送财政部;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同时报送国家发改委。

拟列入“一上方案”的项目原则上应为建设方案已基本确定、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且下一年度在建或计划新建项目;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须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后已获批准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每年11月份,根据教育部下达的“一上方案”审核结果(简称“一下方案”),直属高校编制下一年度计划建议“二上方案”(简称“二上方案”),由教育部再次审核汇编后报送财政部。与此同时,根据年初下达的本年度投资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合理预测当年投资需求和完成的变化情况,编制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简称“调整计划”),由教育部审查汇编后于该年度“基建项目财务决算”编报前下达,并抄送财政部。

凡拟列入“二上方案”的项目,须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投资规模已确定、建设资金已落实,且下一年度在建或计划新建项目;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须严格按照经教育部确认的项目及计划方案编制,不得调整。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初,直属高校应根据教育部下达的“二上方案”审查结果(简称“二下方案”)以及本校实际情况,及时完成上一年度“基建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年“两会”后,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当年预算,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教育部编制并下达本年度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简称“年初计划”);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确认的项目及计划下达。

第二十六条 编制“调整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中央预算内资金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确认的项目及计划进行。

(二)项目“建筑面积”及“总投资”只能在固定资产交付当年根据实际情况一次调整,当年未竣工项目或当年无法办理固定资产交付的项目不得调整。其中,若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出现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须重新编制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原则上不得在当年“年初计划”之外增列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而急需建设的项目,必须在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方可列入当年“调整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直属高校应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组织项目建设。各类建设资金,特别是中央预算内资金等政府投资配套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直属高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规和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直属高校应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保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学校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和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是建设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安排,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学校监察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

学校也可以试行代建制,依法选择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直属高校应不断完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工程咨询、社会审计、决算评审以及代建单位等进行招标采购。

第三十一条 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由监理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十二条 直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地方政府的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三十三条 直属高校必须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实际建设规模较批复规模的变化幅度超过5%,或者实际投资规模(概算总投资)较批复规模的变化幅度超过10%

(二)不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实际建设规模或实际投资规模(概算总投资)较批复规模的变化幅度超过30%

(三)获批后项目选址、用途、功能发生重大变化;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应重新报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直属高校应严格控制项目进度,既不能随意拖延建设工期,也不能盲目“赶工”压缩合理工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缩短工期提前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十五条 直属高校必须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不断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逐步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贯彻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 直属高校必须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项目实施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七条 直属高校应强化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要逐步建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制度,工程项目中标人等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学校提供由银行开具的履约银行保函。要不断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重大变更必须报学校集体决策。

第三十八条 直属高校应积极采用有利于节能降耗的先进技术,努力建设绿色工程、和谐校园。

第三十九条 直属高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和归档,并主动接受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直属高校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开展工程结算,编制并报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以下简称“竣工决算”),办理固定资产转移和登记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直属高校必须遵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直属高校可以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合理利用办学收入、科技服务收入、捐赠资金、各级政府资金、企业和社会资金等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在资金安排上要综合平衡,量入为出,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三条 直属高校基本建设财务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擅自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十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直属高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直属高校应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组织编制竣工决算,并经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事务所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七条 直属高校要按照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有关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以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廉洁管理体系,把反腐责任落实到位,把反腐工作融入到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四十八条 直属高校必须按照“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程序规范、运行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制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得个人专断。重大项目须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广大教职工的意见,不得随意决策。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建设项目管理应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十九条 直属高校应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内审工作要积极介入项目论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合同谈判、变更签证、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以及关键部位施工等各环节,提高审计的质量和有效性,保证投资效益。要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

第五十条 直属高校要自觉接受各方的监督,不断拓展项目监督形式。应当将职能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一般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程序监督与制度监督相结合、案件查处与监督管理相结合。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举报项目建设中违法行为的投诉。

五十一 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其它重要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进行评估论证。直属高校应根据与评估机构达成的一致意见对所报批文件作出修订。咨询评估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第五十二条 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教育部将选择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或其它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方面进行专题评价。直属高校应逐步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建设项目绩效评价体系。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教育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此前教育部发布的有关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如与本规定存在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