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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发布日期: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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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教党组[2010]14

  

一、不准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二、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营私舞弊。

  三、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等经济活动。

  四、不准违反规定插手招生、录取等工作。

  五、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六、不准以本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七、不准收受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的财物。

  八、不准违反规定在学校所属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或违反规定买卖保障性住房。

  九、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十、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在考试、入学、就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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